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578號
TCDM,107,簡,1578,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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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真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37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真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論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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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