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芯
選任辯護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宥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宥芯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 國107年5月14日凌晨4時8分許迄同日下午7時32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號1樓之1住處內,接續多次以手機傳送 內容為:「你走路小心點啊..」、「小心走路還是要小心一 點記得喔」、「你等著訴訟單半夜一定要走路小心,去打聽 打聽我吧」、「我勢必會告你要你做出最大的補償」、「好 快很快我有時間陪你慢慢玩,你就小心半夜小心賠了你的家 產還不夠呢」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簡訊,恐嚇告訴人 廖奕雯,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 院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 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 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 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再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 號判例參照)。末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 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倘行為人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被害人,自 難以恐嚇罪相繩。再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 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 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813號判決要旨參照),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 。另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 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之言語 ,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 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 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 查中之證述及簡訊截圖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 承其有於前揭時、地傳送上開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惟堅詞 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伊並未恐嚇告訴人,伊 係要告訴人做事光明磊落,並向告訴人表示伊欲採取法律途 徑請求民事賠償,且告訴人亦以手機回傳內容為:「我不知 道要笑你呢?還是可憐你」、「你繼續人身攻擊吧!」、「 過時了你,啃」等之簡訊辱罵伊,難認告訴人有何心生畏懼 之情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傳送上開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等情,業經 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頁至第7 頁、第57頁至第58頁),復有被告之手機簡訊截圖等在卷可 參(見偵卷第52頁至第5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15頁反面),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以手機傳送之簡訊,內容固提及要告訴人「走路小心點 」、「等著訴訟單」、「要你做出最大的補償」、「賠了你 的家產還不夠呢」等文字,然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5月14日 4時8分起至同日19時32分止之完整簡訊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 ,依當時之客觀情狀、被告簡訊內容所呈現之語氣、前後則 簡訊內容等通盤觀察考量,被告發送上開簡訊之目的,無非 係請告訴人盡速清償債務、勿打擾其等生活及行事光明正大 ,否則應注意行走安全及將採取法律途徑,請求金錢賠償, 縱使被告所言有可能使告訴人因遭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而有涉訟之不利益,惟該等內容並無其他對於告訴人生命、 身體、財產將加惡害之文字,難認被告傳送之上開簡訊係屬 恐嚇之惡害通知。
(三)又告訴人於收受被告傳送上開簡訊後,陸續回覆「我看你有 病了!且還病的不輕趕快去精神病院就醫吧?」、「我看是 你要小心跌倒呢」、「懶得理你這個瘋女人」、「去死吧瘋 女人」、「謝謝,我等你來告喔」、「我不知道要笑你呢? 還是可憐你」等語,有告訴人之手機簡訊截圖1份附卷可憑 (見偵卷第19頁至第51頁),可知告訴人於接收被告傳送之 簡訊後,尚立即以前述含有輕視、辱罵及挑釁之文字回應被 告,難認告訴人對於被告所發送之上開簡訊有何心生畏懼之 情。況告訴人係於107年7月9日至警局製作筆錄,距被告傳 送上開簡訊之時間已近2個月,倘告訴人確有因上開簡訊內 容而心生畏怖,其豈有遲至近2個月之久始提出本件告訴, 是告訴人究有無心生畏怖,顯有可疑。
(四)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僅足認定被告於上開時、地傳送 上開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然尚難證明被告傳送之訊 息內容為惡害通知及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等情,自無從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被告所為應與刑法第305條恐嚇 危害安全罪要件不符,自難遽以該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前揭時、地,雖傳送上開內容之訊息與告 訴人,惟尚難認此等言語有明示或暗示何對於告訴人生命、 身體、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或告訴人有何因此惡害通 知而心生畏懼之情,自難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相繩。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為真實之 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 被告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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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簡 訊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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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年5月14日│被告:欠債就要還、光明正大、不用破│
│ │4時8分 │ 壞人家夫妻的感情、為人處事要│
│ │ │ 光明、什麼一腿,二腿,三腿全│
│ │ │ 部都有錄音了!破壞人家夫妻感│
│ │ │ 情挑撥離間精神傷害!一切都有│
│ │ │ 你的錄音存證!走路小心點啊!│
│ │ │ 我和我老公睡的很好!請你不要│
│ │ │ 再吵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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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年5月14日│被告:你聽不懂人話是嗎?不要再吵我│
│ │6時12分 │ 們了,錢趕快準備好、還還就沒│
│ │ │ 事!不要再破壞我們的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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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年5月14日│告訴人:我看你有病了!且還病的不輕│
│ │17時6分 │ 去經神病院就醫吧? │
│ │ │被告:我會請我的醫師開出診斷來控告│
│ │ │ 精神毀謗 │
│ │ │告訴人:昨晚強還在找我呢 │
│ │ │被告:我們家的阿強你喜歡她是嗎 │
│ │ │ 你是老女人他說你是老女人耶 │
│ │ │ 你小心走路還是要小心一點記得│
│ │ │ 喔 │
│ │ │告訴人:我看是你小心跌倒呢 │
│ │ │被告:你等著法院的訴訟單、你精神傷│
│ │ │ 破壞家庭精神傷害罪! │
│ │ │告訴人:懶得理你這個瘋女人 │
│ │ │被告:不要臉拿我的檳榔賺我的錢還罵│
│ │ │ 還欠債、還要我的男人、你要不│
│ │ │ 要臉啊! │
│ │ │ 你等著訴訟單、半夜一定要走路│
│ │ │ 小心、我就這麼簡單告訴你!不│
│ │ │ 要破壞我們家庭、欠錢 │
│ │ │ 趕快還錢! │
│ │ │ 罵我瘋女人我還會加你一條、一│
│ │ │ 定會告你!你等著訴訟單!不需│
│ │ │ 要再打擾我們夫妻的感情、我和│
│ │ │ 阿強十來年的感情不是任何人容│
│ │ │ 易破壞的!太超過小心著!欠錢│
│ │ │ 還錢不必大聲講話不需挑逗不需│
│ │ │ 精神傷害! │
│ │ │ 沒錢還敢大聲講話! │
│ │ │ 去打聽打聽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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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年5月14日│被告:楊國強沒有我、他無法生存!他│
│ │17時32分 │ 沒有辦法活!對我完全是癡情!│
│ │ │ 從頭到尾都是你在搞破壞!破壞│
│ │ │ 我們的家庭!你破壞我們一直爭│
│ │ │ 吵、你半夜吵著我們無法入睡!│
│ │ │ 你干擾到我的情緒、我一定會告│
│ │ │ 你,要你做任何的精神賠償!你│
│ │ │ 不懂你去問問律師吧!還敢罵我│
│ │ │ 瘋女人!開店做生意不需要不擇│
│ │ │ 手段去破壞人家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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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年5月14日│被告:我勢必會告你要你做出最大的補│
│ │18時4分 │ 很快你會收到訴訟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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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年5月14日│告訴人:去死吧瘋女人 │
│ │19時1分 │ 還甚麼公公婆婆累,人家都不│
│ │ │ 想理你好笑 │
│ │ │被告:盡量罵、我可以向法院提出最大│
│ │ │ 賠償! │
│ │ │ 公公婆婆是我叫!破壞家庭還要│
│ │ │ 挑逗嗎?不要太不要臉!不要做│
│ │ │ 人身攻擊!我繼續告你!請自重│
│ │ │告訴人:謝謝,我等你來告喔 │
│ │ │ (貼圖) │
│ │ │被告:好快很快我有時間可以陪你慢 │
│ │ │ 慢!你就小心半夜小心!陪了你│
│ │ │ 的家產還不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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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年5月14日│告訴人:我不知道是要笑你呢?還是要│
│ │19時32分 │ 你 │
│ │ │ (HA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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