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智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3919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379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捌件、仿冒「ADIDAS」商標褲子伍件、仿冒「HELLO KITTY 」商標褲子捌件及仿冒「HELLOKITTY 」商標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智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3919 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確定,107 年11月5 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8 件、仿冒 「ADIDAS」商標褲子5 件、仿冒「HELLO KITTY 」商標褲子 8件及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2 件,係仿冒商標之商 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 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 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 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 ,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 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
三、經查,本案被告孫智豪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3919 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6年11月6日確定,107年1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上 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8件、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5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 子8件及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2件,均係被告犯商
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 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在卷可 憑(警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32頁),應認均係屬商標法第 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贅引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沒收之依據,然本院不受檢察官 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自無礙本院核准聲請之合法性,附此 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