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31號
TCDM,107,單禁沒,43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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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庚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
第4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庚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634號偵查起訴,該案扣 得之第二級毒品新興藥丸4 顆(驗餘淨重分別為0.1875、0. 1806 、0.1769 、0.1320公克,106 年度安保字第842 號) ,係販賣毒品所餘之物,其確定判決未諭知沒收,該藥丸 4 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 條第1 項,應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柳庚明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209、7633、7634、7668號偵查 起訴,並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年10月,嗣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7 年度上訴字第90號、最高法院以10 7年度台上字第4024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並未諭知沒收,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錠劑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 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 清單(106 年度安保字第842 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6 年3 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235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 可稽(見執聲卷第2-4 頁),足認上開物品確均為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 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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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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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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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麥當勞圖案藍│鑑定結果: │
│ │色錠劑(含外│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
│ │包裝袋1 只)│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
│ │ │非他命 │
│ │ │ │
│ │ │驗前淨重0.3097公克。 │
│ │ │驗餘淨重0.187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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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粉紅色錠劑(│鑑定結果: │
│ │含外包裝袋1 │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
│ │只) │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
│ │ │非他命 │
│ │ │ │
│ │ │驗前淨重:0.3093公克 │
│ │ │驗餘淨重:0.1806公克 │
├──┼──────┼───────────┤
│ 3 │紫色錠劑(含│鑑定結果: │
│ │外包裝袋1 只│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
│ │)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驗前淨重:0.2741公克 │
│ │ │驗餘淨重:0.1769公克 │
├──┼──────┼───────────┤




│ 4 │綠色錠劑(含│鑑定結果: │
│ │外包裝袋1 只│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
│ │) │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
│ │ │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氟安│
│ │ │非他命 │
│ │ │ │
│ │ │驗前淨重:0.3153公克 │
│ │ │驗餘淨重:0.132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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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