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00號
TCDM,107,單禁沒,40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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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鎵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90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4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玖捌玖柒公克,含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 107 年1 月31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查獲 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7 年10月22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907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4 包(驗餘淨重合計1.9897公克)係屬違禁物等情,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2 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被告莊鎵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 90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 00號住所查扣之透明結晶4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合計為1.9897公克,有該院107 年2 月14日出具之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存卷可參(見107 年度核交字第 1117號卷第6 至7 頁),足認上開透明結晶4 包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 第4 條、第8 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上開說明,就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均應予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包



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 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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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