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7年度,44號
TCDM,107,原簡,4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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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原
訴字第3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潔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潔可預見其將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 資料,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 本意之情況下,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 沙鹿北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寄送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提供密碼,供該成年人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內。嗣因如附表所示之 被害人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分別向警報案而為警循線查獲上 情。
二、證據:
(一)被告林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餘詳如附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欄所示。三、本件既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潔與前開正犯,具有共同正 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 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惟依卷附證據,被告主觀上雖 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係供為他人詐欺取財之用,惟尚難認被告 對於上開具體犯罪手法可併予預見,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有 何上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故意,是起訴意旨尚有未合,惟



其起訴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審理, 併予敘明。被告幫助上開成年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屬幫助犯 ,茲衡諸其犯罪情節,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被告以一次 提供前開帳戶之幫助行為,使上開成年人等據以先後向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使用,核係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行 為,觸犯10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侵害10個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率爾 提供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增加犯罪偵查機關查察 犯罪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且犯罪後猶一度飾詞否認,惟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陳宥任、少年陳 ○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林素麗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佳;暨審酌被害人所受 損害、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 被告雖坦承提供前開帳戶資料,惟否認有收受任何報酬,卷 內亦查無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300 條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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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 詐欺方式 │ 匯入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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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昀真│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2萬9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昀真於│
│ │ │日中午12時30│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106年 │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度偵字第20195號偵查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 卷第32頁) │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之手機及電視拍賣│ │ 歷史交易清單、屏東民│
│ │ │ │廣告,致謝昀真瀏│ │ 生路郵局無摺存款存款│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 │ 人收執聯(同上偵查卷│
│ │ │ │標,與該詐騙集團│ │ 第38、166、171頁) │
│ │ │ │成員聯絡後,依照│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存│ │ 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
│ │ │ │入右列金額。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同上偵查卷第33至│
│ │ │ │ │ │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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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峴伍│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40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峴伍於│
│ │(起訴│日中午12時許│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偵查卷│
│ │書誤載│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第137至138頁) │
│ │為曾炤│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寧)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台南德│
│ │ │ │之手機拍賣廣告,│ │ 高厝郵局無摺存款存款│
│ │ │ │致林峴伍瀏覽後陷│ │ 人收執聯(同上偵查卷│
│ │ │ │於錯誤而下標,與│ │ 第140、166、171頁)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 │ │ │絡後,依照指示於│ │ 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
│ │ │ │左列時間存入右列│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金額。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同上偵查卷第144 │
│ │ │ │ │ │ 至148、15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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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韋廷│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萬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韋廷於│
│ │ │日下午1時14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第43頁)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旋轉│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入│
│ │ │ │之筆記型電腦拍賣│ │ 戶匯款申請書(同上偵│
│ │ │ │廣告,致周韋廷瀏│ │ 查卷第47、166、171頁│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 │ ) │
│ │ │ │標,與該詐騙集團│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 │ │ │成員聯絡後,依照│ │ 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匯│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入右列金額。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165受理詐騙案件聯單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41至42│
│ │ │ │ │ │ 、44至4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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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宥任│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69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宥任於│
│ │ │日下午1時27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49至52頁)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台新銀│
│ │ │ │之樂高玩具拍賣廣│ │ 行ATM交易明細表(同 │
│ │ │ │告,致陳宥任瀏覽│ │ 上偵查卷第58、166、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171頁) │
│ │ │ │,與該詐騙集團成│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 │ │ │員聯絡後,依照指│ │ 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右列金額。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同上偵查卷第53至│
│ │ │ │ │ │ 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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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少年陳│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732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少年陳○│
│ │○蓮 │日下午1時15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蓮於警詢中之證述(同│
│ │ │分許(起訴書│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上偵查卷第60至61頁)│
│ │ │誤載為20分許│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入│
│ │ │ │之手機拍賣廣告,│ │ 戶匯款申請書(同上偵│
│ │ │ │致少年陳○蓮瀏覽│ │ 卷第67、166、171頁)│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 │ │ │,與該詐騙集團成│ │ 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刑│
│ │ │ │員聯絡後,依照指│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示委由其父陳忠合│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 │ │ │於左列時間匯入右│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列金額。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同上偵查卷第62至│
│ │ │ │ │ │ 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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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素麗│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素麗於│
│ │ │日中午12時31│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第70至71頁)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郵政自│
│ │ │ │之手機拍賣廣告,│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致林素麗瀏覽後陷│ │ 同上偵查卷第77、166 │
│ │ │ │於錯誤而下標,與│ │ 、171頁)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
│ │ │ │絡後,依照指示於│ │ 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
│ │ │ │左列時間匯入右列│ │ 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 │ │ │金額。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
│ │ │ │ │ │ 上偵查卷第72、80頁)│
│ │ │ │ │ │④LINE對話紀錄、蝦皮拍│
│ │ │ │ │ │ 賣網頁截圖(同上偵查│
│ │ │ │ │ │ 卷第75至76、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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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邱彥菱│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萬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彥菱於│
│ │ │日下午1時37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第83頁)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
│ │ │ │之手機拍賣廣告,│ │ 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
│ │ │ │致邱彥菱瀏覽後陷│ │ 交易明細單(同上偵查│
│ │ │ │於錯誤而下標,與│ │ 卷第89、166、171頁)│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
│ │ │ │絡後,依照指示於│ │ 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
│ │ │ │左列時間匯入右列│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金額。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同上偵查卷第84至│
│ │ │ │ │ │ 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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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智傑│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63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智傑於│
│ │ │日中午12時59│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起訴書│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第94至96頁) │
│ │ │誤載為下午1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時許)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永豐銀│
│ │ │ │之煤油暖爐廣告,│ │ 行MMA金融交易網交易 │
│ │ │ │致張智傑瀏覽後陷│ │ 明細結果(同上偵查卷│
│ │ │ │於錯誤而下標,與│ │ 第100、166、171頁)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
│ │ │ │絡後,依照指示於│ │ 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
│ │ │ │左列時間匯入右列│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金額。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165受理詐騙案件聯單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92至│
│ │ │ │ │ │ 93、109至111頁) │




│ │ │ │ │ │④蝦皮拍賣賣場及客服訊│
│ │ │ │ │ │ 息網頁、通訊軟體對話│
│ │ │ │ │ │ 紀錄截圖(同上偵查卷│
│ │ │ │ │ │ 第97至99、101至105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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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馬婉芳│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33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馬婉芳於│
│ │ │日中午12時58│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第113至115頁)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匯款紀│
│ │ │ │之空氣清淨機拍賣│ │ 錄截圖(同上偵查卷第│
│ │ │ │廣告,致馬婉芳瀏│ │ 122、166、171頁)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 │ │ │標,與該詐騙集團│ │ 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
│ │ │ │成員聯絡後,依照│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匯│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入右列金額。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116至120│
│ │ │ │ │ │ 頁) │
│ │ │ │ │ │④蝦皮拍賣賣場及對話紀│
│ │ │ │ │ │ 錄截圖(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121至1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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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蔡念家│105年11月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61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念家於│
│ │ │日下午1時34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
│ │ │分許 │成員佯稱係網路上│ │ 查卷第124至125頁) │
│ │ │ │拍賣賣家,以電腦│ │②被告申設之沙鹿北勢郵│
│ │ │ │或手機設備在蝦皮│ │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 歷史交易清單、郵政自│
│ │ │ │之手機拍賣廣告,│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
│ │ │ │致蔡念家瀏覽後陷│ │ 拍畫面、蔡念家申設之│
│ │ │ │於錯誤而下標,與│ │ 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 │ 帳戶存款存摺影本(同│
│ │ │ │絡後,依照指示於│ │ 上偵查卷第128至130、│
│ │ │ │左列時間匯入右列│ │ 166、171頁) │
│ │ │ │金額。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 │ │ │ │ │ 分局八德派出所金融機│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偵│
│ │ │ │ │ │ 查卷第131至134頁) │
│ │ │ │ │ │④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126至 │
│ │ │ │ │ │ 1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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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