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359號
TCDM,107,交附民,359,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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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潘桂華
      張益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被   告 劉明泓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31號,起訴
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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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