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7年度,18號
TCDM,107,交簡上附民,18,20181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葉石龍


被   告 江哲緯


      開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61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開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