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7年度,99號
TCDM,107,中簡附民,99,2018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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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鄭碧蓮
被   告 韓竺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中簡字第23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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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