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7年度,99號
TCDM,107,中簡附民,99,2018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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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鄭碧蓮
被   告 劉哲瑋


      陳書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中簡字第23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接到詐騙集團之電話 ,佯稱原告之門號及銀行帳戶涉及詐騙、洗錢,需匯款至指 定帳戶確認未涉及不法情事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心生恐 懼,於同日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之陳書亭帳戶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於同年3 月9 日匯入韓鴻彣帳戶30萬元、劉哲瑋 帳戶30萬元等語,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 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63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一)陳書亭韓竺均劉哲瑋所涉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無管轄權為 由,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將劉哲瑋部分移轉至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辦,將韓竺均部分 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此 有承辦檢察官之簽呈在卷可稽(見嘉義地檢署偵卷第20頁 )。而韓竺均部分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受理偵辦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 院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2321號受理在案(即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案號),亦經本院核閱該案刑事卷宗 無訛,先予敘明。
(二)基此,原告主張其為詐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然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本案係 就被告韓竺均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至陳書亭劉哲瑋 部分則分由嘉義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偵辦(核轉情形業如 前述),不在本案刑事訴訟繫屬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就陳書亭劉哲瑋部分縱受有損害,尚不得於本院10 7 年度中簡字第2321號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陳書亭劉哲瑋連帶賠償部分,於法尚有 未洽,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至原告請求韓竺均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規定,另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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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