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2714號
TCDM,107,中簡,2714,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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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薇夢(原名趙晏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7846號、106年度偵字第2827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薇夢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趙薇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以下犯行:㈠、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騎乘其不知情之男友 游明瑞之父游振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至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由林偉民所經營之全家超 商,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眼線液2組、假睫毛1 組(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 627元),得手後藏入其攜帶之 側背包內,並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嗣林偉民盤點貨物,發現 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悉上情。
㈡、於105年12月24日凌晨6時8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明瑞(所 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至前揭超 商後,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5組(價值總計245元),得手後藏放於胸、腹處,以雙手環 報,並搭乘前揭機車離去。嗣該店店員發現有異,盤點遊戲 光碟,發現遭竊並通知林偉民林偉民遂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06年1月10日凌晨1時22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明瑞(所 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至位於臺 中市○○區○○路000號,由張如薏擔任店長之統一超商大 鵬門市店,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 光碟5組(價值總計495元),得手後藏入其攜帶之包包內, 搭乘前揭機車離去。嗣張如薏盤點店內商品,發現商品短少 ,經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 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㈣、於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9分許,騎乘其不知情之姑姑趙于萱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與游明瑞(所涉竊盜罪



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由莊蕙娟擔任店長之統一超商福田門市店 ,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8組 (價值總計792元),得手後與游明瑞分別騎乘前揭機車離 去。嗣莊蕙娟盤點店內商品,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相關監 視器影像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 而循線查悉上情。
㈤、於106年8月29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前,見陳綺均所管領,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 型機車(所有人為楊意菁)之鑰匙未拔取,遂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啟動該機車,並將該機車騎離現場而竊得該機車 。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 ,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時,依該車牌號碼之車籍資料通知車 主後,當場查獲趙薇夢,並扣得該輕型機車1輛、鑰匙2支( 均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張如薏、莊蕙娟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㈠、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 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林偉民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 及證人游振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 片1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 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林偉民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 及證人游振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 片2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㈢、犯罪事實一、㈢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如薏於警詢時指 訴之情節及同案被告游明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 視器光碟1片及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㈣、犯罪事實一、㈣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莊蕙娟於警詢時指 訴之情節及同案被告游明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2份、監視器光碟1片及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㈤、犯罪事實一、㈤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 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陳綺均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5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就編號㈠至㈣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事實編號㈠至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眼線液2組、 假睫毛1組(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 627元)、老子有錢遊 戲光碟5組(價值總計245元)、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組(價 值總計495元)、老子有錢遊戲光碟8組(價值總計792元)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第3項追徵其價額。至編號㈤之機車1 台、鑰匙2支已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諭 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 │ 處 刑 │
├──┼────────┼───────────────┤
│㈠ │詳事實欄一之㈠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眼線液貳組、假睫│
│ │ │毛壹組(價值總計新臺幣627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㈡ │詳事實欄一之㈡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伍組(價值總計新臺幣245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㈢ │詳事實欄一之㈢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伍組(價值總計新臺幣495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㈣ │詳事實欄一之㈣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捌組(價值總計新臺幣792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㈤ │詳事實欄一之㈤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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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