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 告 陳秀英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詹義豪律師
被 告 陳榮貴 新北市○○區○○街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3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23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 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7頁至33頁),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