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簡字,107年度,47號
TCDM,107,中原簡,47,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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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姿萱



被   告 孫茂勛


被   告 王羿鈞



被   告 鄭靜予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靜予之姓名,應更正為「鄭靜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鄭靜予之 姓名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鄭靜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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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