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7年度,30號
PHDV,107,司家聲,30,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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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七年度司繼字第五五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被繼承人楊忠文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 楊忠文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 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為證,足認 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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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