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6號
PHDV,106,訴,56,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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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趙府廣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複代理人  蘇蘭馨律師
抵押權人  林碧玉 

被   告 趙建銘 

      趙石行 

      趙長榮 
      趙麗莎 


      陳律如 

      趙榮義 

      趙○○ 
      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佳玲 

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貳項有關「暫編地號683 部分,面積一一三八點五八三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暫編地號683 部分,面積一一三八點五八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有關「附圖(二)分割後之683 部分, 面積1138.583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二)分割後之683部分,面積1138.5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依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07 年11月27日函覆本院,其內關於683 地號登記面積 有誤植情形,爰修正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上之面積。故本院 於107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既有上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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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