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69號
CTDV,107,除,269,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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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李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15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刊登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7 年6 月15日將 之刊登於聯合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 民事裁定、聯合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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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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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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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186679-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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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32800-7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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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43699-9 │股票│1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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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