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0號
CTDV,107,重訴,17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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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被   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江其興 


被   告 張江裕美

      江王玉珍
      陳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珍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一,餘由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珍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喜公司)前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邀同被告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真為連帶保 證人,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兩造並簽訂 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償還期限為1 年,至107 年3 月7 日止,在借用期限內得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借用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80 天,今喜公司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 本息。貸款利率部分,依系爭借據第 5 條第 2 款約定係按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 2.05%計算( 訂約時1.115%)目前為 3.165%,另系爭借據第 6條並約定



,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者外, 並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如視同全部到期,且經伊轉入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再加計1%後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利率按上開遲延利率 10% (逾期 六個月內)或 20% (逾期六個月以上)固定計算。 ㈡今喜公司於106 年3 月7 日另邀同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 珍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2,000,000 元,兩造並簽訂綜合 授信契約(下稱授信契約),約定償還期限為1 年,至107 年3 月7 日止,在借用期限內得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借用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被告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 就貸款利率部分,依系爭借據第4 條第1 款約定係按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年率2.05% 計算(訂約時1.11 5%)目前為3.165%,另系爭借據第5 條並約定,借款人倘不 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應還款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且經伊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再加計1%後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 金,利率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內)或20% (逾 期六個月以上)固定計算。
㈢詎今喜公司就附表一、二所示貸款均僅繳納本息至107 年5 月6 日,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 償,幾經催繳仍未繳至正常。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伊於107 年7 月9 日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影 本、系爭授信契約影本、利率查詢單、放款客戶查詢單(見 本院卷第 50 至 73 頁)在卷可稽,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 受本院合法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 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 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 號判決參照)。本件今喜公司積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真 為附表一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江其興、陳秀真江王玉 珍則為附表二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 ,渠等各就附表一、二所示債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各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8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一
┌───┬──────┬──────┬───┬───────┬────┐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 年│
│ │ │ │年息) │ │息) │
├───┼──────┼──────┼───┼───────┼────┤
│1 │10,000,000元│107 年5 月7 │3.165%│107 年6 月7 日│0.3165% │
│ │ │日起至107 年│ │起至107 年7 月│ │
│ │ │7 月8日止 │ │8 日止 │ │
│ │ │ │ ├───────┼────┤
│ │ ├──────┼───┤107 年7 月9 日│0.4165% │
│ │ │107 年7 月9 │4.165%│起至107 年12月│ │
│ │ │日起至清償日│ │7 日止 │ │
│ │ │止 │ ├───────┼────┤
│ │ │ │ │107 年12月8 日│0.833%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表二
┌───┬──────┬──────┬───┬───────┬────┐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 年│
│ │ │ │年息) │ │息) │
├───┼──────┼──────┼───┼───────┼────┤
│1 │1,000,000元 │107 年5 月7 │3.165%│107 年6 月7 日│0.3165% │
│ │ │日起至107 年│ │起至107 年7 月│ │
│ │ │7 月8日止 │ │8 日止 │ │
│ │ │ │ ├───────┼────┤
│ │ ├──────┼───┤107 年7 月9 日│0.4165% │
│ │ │107 年7 月9 │4.165%│起至107 年12月│ │
│ │ │日起至清償日│ │7 日止 │ │
│ │ │止 │ ├───────┼────┤
│ │ │ │ │107 年12月8 日│0.833%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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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