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號
CTDV,107,重訴,12,2018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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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美 
      林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
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 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而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係確認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4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於105年5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關係均不存在 ;第二項係命上訴人蔡金美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5年5 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上訴利益應以 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963 元(計算式:面積1,124.69㎡×公告土地現值70,500元/㎡ ×243/10000+建物現值343,200元=2,269,963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編號│不動產範圍 │
├──┼─────────────────────────────────┤
│ 1 │土地標示 │
│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權 利 範 圍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 │高雄市│左營區 │福山│381 │建│1124.69 │10000分之243 │
│ ├───┴────┴──┴─────┴─┴────┴────────┤
│ │建物標示 │
│ ├───┬────┬─────┬──────────┬───────┤
│ │建號 │基地座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 利 範 圍│
│ │ │--------│要建築材料├─────┬────┤ │
│ │ │門牌號碼│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 │ │合 計 │主要建築│ │
│ │ │ │ │ │材料及用│ │
│ │ │ │ │ │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6 │高雄市左│6層樓鋼筋 │第6層: │陽台: │全部 │
│ │ │營區福山│混凝土造 │75.78 │9.05 │ │
│ │ │段381地 │ │合計: │花台: │ │
│ │ │號 │ │75.78 │1.67 │ │
│ │ │------- │ │ │ │ │
│ │ │高雄市左│ │ │ │ │
│ │ │營區文府│ │ │ │ │
│ │ │路178巷 │ │ │ │ │
│ │ │30號6樓 │ │ │ │ │
│ ├───┼────┼─────┼─────┼────┼───────┤
│ │1022 │高雄市左│6層樓鋼筋 │共同使用 │ │10000分之243 │
│ │ │營區福山│混凝土造 │部分: │ │ │
│ │ │段381地 │ │1189.2 │ │ │
│ │ │號 │ │合計: │ │ │
│ │ │------- │ │1189.2 │ │ │
│ │ │同上建物│ │ │ │ │




│ │ │共同使用│ │ │ │ │
│ │ │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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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