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柯陳貞慧
陳貞玉
陳貞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江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設定登記情形等節,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