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35號
CTDV,107,訴,63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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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張木城 
被   告 李哲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民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13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8年1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再另行通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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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