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孟霞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1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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