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0號
CTDV,107,補,900,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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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孟霞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1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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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