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73號
CTDV,107,補,87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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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唐苙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9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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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