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71號
CTDV,107,補,871,201812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鐘慶祥 



被   告 鐘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4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均4分之1移
轉予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42
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
1/4)+(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61,700元×1/4)=792,4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