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辜世易
被 告 翁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及占有物返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文自皇茗薑母鴨」(統一編號72
134099、81005743)之經營權為原告所有,被告應將該文自黃茗
薑母鴨之占有返還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茲以,原告經通知
後並未陳報可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
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
元+1,650,000元=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