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95號
CTDV,107,司票,1395,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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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沈登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煒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二、請分別載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
三、相對人鄭煒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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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