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61號
CTDV,107,司票,1361,2018121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胡瓊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劉建蘭之人別資料,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