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萬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面額新台幣18,427元之本票原本。(原聲請狀未檢附)
二、債務人張萬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