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50號
CTDV,107,司票,1350,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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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萬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面額新台幣18,427元之本票原本。(原聲請狀未檢附)
二、債務人張萬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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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