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46號
CTDV,107,司票,1346,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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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劉李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尤富美黃信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郭尤富美黃信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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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