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46號
CTDV,107,司拍,346,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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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黃金坤即黃江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進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莊進林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興和段187 、88
  3、884 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大樹區土角厝段1004、1005、100
  6 、1007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契約、催告函
  (須附回執正、反面)…)
四、相對人莊進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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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