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黃金坤即黃江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進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莊進林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興和段187 、88
3、884 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大樹區土角厝段1004、1005、100
6 、1007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契約、催告函
(須附回執正、反面)…)
四、相對人莊進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