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賜田、康賜彬、康賜林、康元騰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人康江夜好之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康賜田、康賜彬、康賜林、康元騰、債務人康賜文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