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44號
CTDV,107,司拍,344,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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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賜田康賜彬康賜林康元騰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人康江夜好之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康賜田康賜彬康賜林康元騰、債務人康賜文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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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