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03號
CTDV,107,司催,403,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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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黃連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
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
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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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