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債 權 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銷售16筆防酸性氣體口罩及COD試濟共計新台幣207,5
93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