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785號
CTDV,107,司促,1678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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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債 權 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銷售16筆防酸性氣體口罩及COD試濟共計新台幣207,5
  93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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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