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77號
CTDV,107,司促,1667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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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蘇盈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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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