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蘇盈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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