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溫羅玉妹
債 務 人 溫翌堅
一、債務人溫羅玉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溫羅玉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溫翌堅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
溫翌堅僅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溫翌堅逾主文所 示之範圍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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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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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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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8月14日起至 │2.944﹪ │107年12月07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08年02月13日止 │ │108年02月13日止 │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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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2月14日起至 │4.977﹪ │108年02月14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108年06月06日止 │2.944﹪ │
│ │ ├─────────┼─────┤
│ │ │108年06月07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 │清償日止 │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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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