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86號
CTDV,107,司促,16586,201812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8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柔汶 
債 務 人 高潘秋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