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56號
CTDV,107,司促,16556,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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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榮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為帳務查詢明細不符,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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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