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4號
債 權 人 童順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明坤(原名:王碩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
,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
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背面影本無債務人王明坤(
原名:王碩乾)之背書,則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王碩乾更名記錄,並提出債務人王明坤(原名:王碩
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