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
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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