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53號
CTDV,107,司促,16353,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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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王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本   金│ 請求利息期間 │ 年息  │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  國)  │    │  (民 國)  │    │
├─────┼────────┼────┼────────┼────┤
│140,000元 │107年8月14日起至│2.9447﹪│107年9月14日起至│2.9447﹪│
│     │108年2月10日止 │    │108年3月13日止 │    │
│     ├────────┼────┼────────┼────┤
│     │108年2月11日起至│5.677﹪ │自108年3月14日起│5.677﹪ │
│     │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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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