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34號
CTDV,107,司促,16334,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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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債 權 人 李懿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羿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並具狀更正請求標
  的金額。(依台端提出之和解契約書所載,未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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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