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債 權 人 李懿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羿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並具狀更正請求標
的金額。(依台端提出之和解契約書所載,未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