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15號
CTDV,107,司促,16315,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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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子軒 

債 務 人 蔡昶紳 

一、債務人蔡子軒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貳仟玖
  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
  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
  九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八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㈢新
  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四,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子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
  蔡昶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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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