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子軒
債 務 人 蔡昶紳
一、債務人蔡子軒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貳仟玖
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
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
九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八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㈢新
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四,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子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
蔡昶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