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8號
債 權 人 周宗堃
代 理 人 何棋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文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曾文皇未清償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曾文皇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協議書所載立 協議書人乙方為合天大道院,債務人曾文皇僅為法定代理人 ,則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文皇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