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6號
債 權 人 葛怡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宏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金額(93年7 月1 日至102 年4 月1 日,共計10
5 個月,惟台端以106 個月計,依據為何?如計算有誤請更
正。)
二、請求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
6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