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144號
CTDV,107,司促,16144,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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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梅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梅峰於民國107年2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年7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
   79,85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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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