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111號
CTDV,107,司促,16111,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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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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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