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尤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尤真於民國89年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
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8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52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民 國) │ │
├──┼────┼──────┼──────┼───────┤
│ 001│38962元 │自98年8月21 │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二十│
│ │ │日起 │日止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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