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81號
CTDV,107,司促,15981,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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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立修 



債 務 人 蘇家妤  高雄市○○區○○巷00號

債 務 人 林世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中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亦有明定。經
  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中偉積欠醫療費用,林中偉於民國10
  7 年8 月4 日死亡,債務人為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範圍,與上開規定 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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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