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44號
CTDV,107,司促,15944,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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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俞蓁(原名:陳惠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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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