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35號
CTDV,107,司促,15935,201812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菀廷洪素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06日止累計28,22
  2元正未給付,其中27,554元為消費款;668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