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91號
CTDV,107,司促,15891,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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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佳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佳祿吳春龍於民國99年8 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78261 元整
  及自民國107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㈢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78261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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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